何種民事履約糾紛該當於詐欺罪?

2024-08-15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依手法可分為『締約詐欺』、『履約詐欺』二類型,前者指行為人於訂約時,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後者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

締約詐欺:

行為人於訂約時,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

例如:欺騙塔位持有人,稱有「買家」要高價買塔位,但要搭配骨灰罐、內膽、牌位才要買,於是先以不合理的高價賣了骨灰罐、內膽、牌位給被害人。

履約詐欺:純正履約詐欺

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

例如: 簽訂工程契約建築房屋,約定應牆面都應使用鋼筋混凝土,但後來卻對消費者隱瞞實情,以磚塊代替之。

履約詐欺:不純正履約詐欺

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

例如:以開餐廳為由,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協議並取得投資款,但實際上並沒有要開餐廳,將投資款另挪他用。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