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的「強制管理」?

2024-10-04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強制執行法第103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強制管理」在實務上的使用機會少之又少,強制管理又是何種執行方法?

強制管理,藉由占有不動產為管理、收益,收益用以清償債務

強制管理,係指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06條之規定選任管理人,人數可為多人,執行法院並可定其職務,而在實務上,如債權人未特別陳明,執行法院多以債權人為管理人。

管理人得占有不動產,就不動產為管理、收益(例如經法院許可後把不動產出租),並將所得收益(例如租金)用以清償債權人。

並非所有的查封不動產都可以強制管理

不動產遭查封時,債務人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已遭禁止,但債務人對於不動產的管理、使用權並未喪失,如果該不動產於查封時,係債務人所占有,但強制管理必須解除債務人對不動產的占有,解釋上即不能為強制管理 (但有學者認為參考外國立法例,如予債務人最低生活之保障,債務居住中之房屋仍得強制管理)。

不過基本上,若債務人未占有之不動產,若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支出後,足以清償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法院始可斟酌為強制管理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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