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其成罪不以「公然」為必要

2022-07-23

據報載,一名古姓男子先前在新竹市區紅線處違規停車,遭到謝姓員警取締,坐在副駕駛座的張女出言表示「員警好像流氓」,員警玻璃心發作於是提告張女犯侮辱公務員罪且求償。在刑事部分,張女遭判拘役15日,民事部分,法院判決張女須賠償謝姓員警4萬元。

》新聞報導:紅線違停被開單 女嗆警「像流氓」遭判拘役+賠4萬

侮辱公務員本人,不須具備「公然」要件

許多人都知道,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須以「公然」為要件,意即需要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他人出言侮辱者,才足以成罪。

但侮辱公務員罪就不同了,不需要具備公然要件。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歸納本條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客體:公務員。(須具備公務員身分)
  • 行為情狀:依法執行職務時。(未執行職務或違法執行職務則不算)
  • 行為:(1)當場侮辱公務員(不須公然)。(2)當場且公然侮辱其執行之職務(須公然)。

由此可知,如果是侮辱公務員本人,就像新聞報導的,張女坐在車內對著警察罵流氓,可能不符合的公然要件,但依刑法第140條的構成要件,只要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然侮辱,就足以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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