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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一名古姓男子先前在新竹市區紅線處違規停車,遭到謝姓員警取締,坐在副駕駛座的張女出言表示「員警好像流氓」,員警玻璃心發作於是提告張女犯侮辱公務員罪且求償。在刑事部分,張女遭判拘役15日,民事部分,法院判決張女須賠償謝姓員警4萬元。
》新聞報導:紅線違停被開單 女嗆警「像流氓」遭判拘役+賠4萬
侮辱公務員本人,不須具備「公然」要件
許多人都知道,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須以「公然」為要件,意即需要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他人出言侮辱者,才足以成罪。
但侮辱公務員罪就不同了,不需要具備公然要件。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歸納本條的構成要件如下:
由此可知,如果是侮辱公務員本人,就像新聞報導的,張女坐在車內對著警察罵流氓,可能不符合的公然要件,但依刑法第140條的構成要件,只要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然侮辱,就足以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