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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常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爭訟,這此類案件的當事人莫不盡力「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數額,因為數額越少,代表自己就越不能拿出錢來分配,也可以跟對方要求更多錢,所以雙方對於能列入婚後負資產的「債務」都會盡力提出來。
如果是結婚後,以自己為借款人之借貸債務,當然可列入婚後債務,那如果是幫別人作保,為他們借款擔任「保證人」者,是否也可以列為婚後債務以減少婚後財產數額?
擔任保證人,該借款餘額不應列為婚後債務
不論是普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均適用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所以不論是以下哪一種情形,都不會增加婚後債務,所以保證債務(抵押債務亦同)不應作為婚後債務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