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可否列入當事人之「婚後債務」?

2022-08-01

夫妻離婚時,常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爭訟,這此類案件的當事人莫不盡力「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數額,因為數額越少,代表自己就越不能拿出錢來分配,也可以跟對方要求更多錢,所以雙方對於能列入婚後負資產的「債務」都會盡力提出來。

如果是結婚後,以自己為借款人之借貸債務,當然可列入婚後債務,那如果是幫別人作保,為他們借款擔任「保證人」者,是否也可以列為婚後債務以減少婚後財產數額?

擔任保證人,該借款餘額不應列為婚後債務

不論是普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均適用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所以不論是以下哪一種情形,都不會增加婚後債務,所以保證債務(抵押債務亦同)不應作為婚後債務而扣除:

  1. 在主債務人有正常還款的情形,保證人尚未遭受債權人之追償,本來就難以認為已發生財產上之損失。
  2. 就算是主債務人未正常還款,導致保證人已遭債權人追償,甚至已經拿自己的錢出來還時,因為保證人依民法第749條規定,在清償範圍內,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原有權利(例如因保證責任代為清償100萬元,但同時取得了對債務人100萬的債權),一來一往,帳面上並沒有債務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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