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目前保護令並無延長次數的限制,只要當事人於時效屆至前向法院提出聲請,且法院認有延長必要而准許,保護令的效力即可繼續延長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