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的「撤回」、「撤銷」,有何區別?

2023-08-1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保護令自裁定時就生效,相對人不服提出抗告者,也不阻斷其效力,除非經抗告法院撤銷,保護令才會溯及失其效力。

保護令的撤回

保護令案件尚在進行中而未確定前,當事人可撤回聲請(抗告程序中亦同),可準用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溯及失效),已發之保護令亦因其聲請撤回而當然失其效力無庸再續行抗告程序。

保護令的撤銷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不論是抗告程序進行中,或者已確定尚在有效期間內,當事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而保護令撤銷係向後失其效力,此與撤回保護令係溯及失效不同。

所以通常保護令核發、抗告程序進行時,聲請人若認為不再需要保護令,可以選擇「撤回」或「撤銷」,若保護令已經確定,則只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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