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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販賣安非他命,遭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甲服刑滿4年後,獲准假釋,但甲在假釋期間中,又販賣毒品給他人而遭查獲,甲是否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
假釋期滿前,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構成累犯的前提為「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假釋的狀況為,須假釋期滿而未被撤銷假釋時,才視為執行完畢,所以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因為並不是在「徒刑執行完畢後」犯之,所以不構成累犯。
假釋期間內故意犯罪,雖非累犯,但可能遭撤銷假釋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雖然不構成累犯,但絕不要認為假釋期滿前犯罪比較划算,其實是比較虧的,因為假釋期滿後故意犯罪,假釋並不會被撤銷;但如果是假釋中故意犯罪,在假釋期滿3年內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刑度超過6個月時,假釋應撤銷,刑度在2個月至6個月時,則可能撤銷假釋(均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撤銷),假釋遭撤銷時,被告必須服完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