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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學A在上廁所時,發現有人從門的縫隙中伸手機進來要偷拍,A嚇了一跳,馬上大叫抓到偷拍的人,但因為偷拍者拒絕拿出手機,所以事後無法確認到底有沒有被偷拍到照片。
A嗣後向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的申訴,社會局認定性騷擾成立對偷拍者處以罰鍰,不過A還可能提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嗎?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是持手機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屬於該條第2款的情形,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拍到照片,只能認定是未遂。
而刑法上關於未遂犯的處罰,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宥於本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旨例A同學若向偷拍者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