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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臨時到公所辦事,結果事情處理完畢後,發現外面下著雨,但自己沒帶傘啊,這時眼角餘光瞄到門口的傘架上有數把傘,於是抱持著借用一下的心態,順手拿了把傘使用,甲當天下班後再把該傘拿回公所放在門口傘架上,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什麼是「使用竊盜」?
使用竊盜並非竊盜,所謂竊盜,係使「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破壞他人對於物之持有而言,意即,竊盜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將物據為己有」的意圖始可。
若行為人只是「供一時使用」之意思,而侵害他人之物的支配者,事後將物歸還,即屬於「使用竊盜」,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不法所有(將物據為己有)之意圖,所以不構成竊盜罪責。
「使用竊盜」與「竊盜後物歸原主」的區別
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可藉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
例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並非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
或權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