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送疫情不實訊息,真的會被罰300萬?
指揮中心三不五十「宣告」哪些網路貼文是疫情的不實訊息,「提醒」民眾不要轉傳,否則可罰「300萬元」,有人說,指揮中心講了這麼久了,真的有人被罰嗎?其實是有的,而且為數不少,但實際案例的處罰金額,離300萬元差得很遠。
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實際罰多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本條是刑罰規定,必須由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法院判決後才能執行,而不是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可以直接處罰的。
要說警察、檢察官是否會主動偵辦這類案件,大概不會,因為這真的是滿無聊的案件(例如公布跟指揮中不一樣的確診數),這類案件幾乎都是「上級」交辦下來要處理的,若檢察官認為確屬散布疫情不實訊息,有機會以緩起訴處理,若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後的處罰通常也只是幾萬元。
但是,民眾也不要以身試法,雖然罰到300萬的機率是微乎其微,但跑警局、地檢署、法院也不是好受的經驗,且實務上也曾出現罰到20萬元的判決,已不是小數目。
指觸中心說是不實訊息,法院就照單全收?
大多數的檢察官、法官對於謠言、不實訊息的認定,都是以指揮中心說了算,指揮中心說的就是真的,而民眾講的若與指揮中心不同,就是假的,若民眾不能提出合理的資訊來源,就難逃被罰的命運,但也曾經出現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
例如109年端午節時,在Line曾廣泛流傳一則貼文(如下),陳時中呼籲大家端午節別出門、病毒很嚴重等等,指揮中心大動作澄清、檢警偵辦多名傳轉貼文的民眾,而最後大部分也是被緩起訴、起訴或判決有罪。
不過「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判決」則判決無罪,其見解殊值贊同。
理由略為:貼文內容與疾管署多次呼籲端午節暫緩返鄉、減少人流移動的宣導內容及決策相同,所轉貼勸導盡量別出門之文章,確實是降低疫情傳播的手段,則轉傳的行為並無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可言。也沒有證據證明民眾在轉傳前有看過指揮中心的澄清文,民眾也非衛生專業人員,沒有能力判斷文字的真實性,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