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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人和登記人不一樣,是很常見的事情,尤其是為了省保險費、取得身障免稅資格,將車子登記在家中女性、身障者名下。舉例來說,兒子開著登記在媽媽名下的車,結果出了車禍,兒子受傷住院、車子也受損需要花大錢修復。
兒子向肇事者訴請賠償時,可否一併請求受傷的醫療費、慰撫金,以及車輛修復的費用(但車輛登記在媽媽名下)?
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讓駕駛人可以一併請求車損賠償
車輛因車禍而受損,被害人為車主而不是駕駛人。所以像本文的例子,兒子並不是車主,所以無法請求修復車輛的費用。
雖然車輛的車主登記,與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雖然沒有絕對的關聯,而且如果要在損害賠償的事件中去舉證車輛只是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是一件麻煩事。
因為車輛通常是以家屬的名字來登記,家屬之間好商量,所以實務上都建議以債權讓與的方式處理,意即車主與受傷的駕駛人簽立「債權讓與契約」,車主將車輛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駕駛者,此時駕駛人就可以在法院一併請求受傷、車損的賠償(債權讓與契約書範本如下)。
如果在起訴前,忘記進行債權讓與,也是可以在訴訟中補正,於訴訟期間簽立債權讓與契約,然後提出於法院,也是可行的方式(有的法官會以原告不是車主為由,叫原告撤回訴訟、再重新起訴,但其實是可以補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