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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告訴不可分」?係指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合法提起告訴,就算只對其中一人告訴,但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意即告訴人告共犯的其中一人就等於告全部共犯,或決定不告共犯中的其中任何一人就等於不告所有共犯(對一人撤回告訴,等同對所有被告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即可看出告訴不可分的意涵。
再議並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假設甲對乙、丙提出傷害罪的告訴(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甲對處分不服,但僅對乙提出再議,則乙再議的效力是否及於丙呢?
依法務部71年3月9日法檢(二)字第276號座談會研究結果,認為再議並無明文適用告訴不可分之原則,所以若僅對共同被告一人聲請再議,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