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請求離婚而未請求定子女親權,法院可否依職權酌定監護人?

2023-11-17

夫妻若育有未成年子女,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時,除了離婚訴求外,通常也會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及請求法院裁定命未與子女同住一方,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夫妻,在起訴離婚時,會一併請求法院定子女監護,也有單純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者,而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可以主動以判決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肯定說,法院可依職權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夫妻未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親權、監護權)時,法院可依職權酌定之。意即就算夫妻均未請求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法院仍可依職權以判決定之,但此為法院之裁量權,故法院僅判決離婚,而不就未成年子女親權為裁判(戶政事務所依判決為離婚登記時,子女會登記為父母共同監護),也是合法的判決。

否定說,法院不可訴外裁判

否定說則認為,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未請求之事項,法院不必審酌,以免訴外裁判,所以在夫妻未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法院不可依職權酌定之。

但此說的見解,與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不符,且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屬於非訟事件,適用非訟法理中之「聲明之非拘束性」,屬於公益性較高的事件(追求子女最佳利益),若不許法院依職權酌定子女之監護人,也不適宜,故否定說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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