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可以參與罷免第一階段的連署嗎?

2025-01-28

執政黨與在野黨的攻防鬥爭越演越烈,已開啟了大罷免時代,依選罷法的規定,罷免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罷免「提議」,須達選區之選舉人總數1%,即為俗稱的第一階段連署,第一階段達標後,則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須於同法第80條所定期間內,取得選區選舉人總數10%,達標後,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立,接著應於20至60日內舉行投票。 

大家對第一階段連署關注、提醒的部分,主要都是在填寫提議人名冊時,地址需要寫得跟身分證字載完全一樣才行,不過另一個要留意的,現職公務人員,是不能參與第一階段罷免連署的。

現職公務人員不能「提議」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法第77條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依選罷法的規定,第一階段連署其實不是連署,而是「提議」,需要有選舉人總數1%的選民「提議」要罷免這個民選公職人員,達標後才能進入之後的連署(選舉人總數10%)階段,所以第一階段的這1%選民都是「提議人」,而選罷法同時規定「現役軍人、現役替代役男、現役公務人員」都不能擔任罷免案的提議人,因此公務人員不能參與提議,不過可以參與第二階段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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