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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鎮公所編列預算金額200萬元,公開招標人行道鋪設工程,而承辦的公務員乙為了使工程界友人丙順利得標該標案,除了邀請丙來投標之外,另外告知丙底價為187萬元,公務員乙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反之,若公務員乙怕沒廠商來投標而流標,告知丙有一個標案預算金額200萬元,請丙來投標,是否就合法?
洩漏底價,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標案的底價,是開標前應秘密之資訊,若有洩漏情事,將觸犯刑法第132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邀請廠商投標並告知預算金額,不違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預算金額係指機關編列可用於本標案價金的金額,而底價則是機關同意支付的最高金額,二者定義不同。
政府採購法並未禁止機關邀請廠商前來投標,而且機關為了避免流標,邀請廠商來投標在實務上並不罕見,而事先告知廠商預算金額,並不違法,因為幾乎所有的標案的招標公告中,都已載明預算金額,所以預算金額並非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