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於離職後,自行開業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執行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

2023-11-08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條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務員在職期間,利用其職權策劃為離職後的高收入,而有在職期間不當行為職權之可能,因此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任職務具密切關係的行為。

不過法條中的「營利事業」是否包含個人專技執業者?

專技執行業務人員,不屬於旋轉門條款適用的對象

銓敘部85年7月18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1228號書函意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所稱「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之股東」是否包括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執行者(如律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一節,按該條所稱「營利事業」係以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2條(現為第3條)及所得稅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為範圍,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公、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凡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另該條所稱「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東。準此,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執行業務者應不屬於該條文適用對象。惟各專業法律另對離職公務人員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之。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