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票據上背書嗎?

2024-07-02

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甲公司在他人本票背面蓋大小章為背書,則甲公司是否應負背書人責任?甲公司可否主張背書與保證性質類似,而不負背書人責任?

實務見解:公司於票據背書,不違反公司法第16條

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票據之背書,與民法所稱保證,其性質不同,公司在票據上背書,並非公司法第十六條禁止之範圍,其在票據上背書,即應照票據文義負背書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92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例:「被上訴人明知○○公司所為係隱存保證背書,然該背書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為維護票據流通性,自屬合法有效,○○公司仍應負背書責任。而票據背書與民法之保證有間,公司所為背書,非公司法第十六條禁止範圍。」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9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2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16條第1項固規定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公司為共同發票或背書行為,則非法所不許。」

實務見解認為,公司背書行為並非保證,所以公司於票據上背書時,仍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但有學者認為,背書人應依票據上文義,負擔保承兌及付款之責,效果與保證無異,若公司仍須負責,與公司法第16條之立法意旨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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