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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依現行公司法規定,自然人之監察人可以不具股東身分(若由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依27條規定則須具股東身分)。
而公司是否可在章程規定,須具備公司股東身分者,始得擔任監察人?
解釋上,應允許公司於章程規定監察人須具股東身分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於90年修正前之規定為:「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身分。
而90年修法時,將「就股東中」四字刪除,意即監察人不需要具備股東身分,其修法原因是為了發揮監察人監督之功能,加強監察人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不過學者劉連煜認為,此並非表示公司不得基於本身文化或政策的考量,藉由章程規定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身分,以增加監察人對公司之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