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重大虧損、無法營業情形,股東可否訴請解散公司?

2024-11-04

甲有限公司有股東A、B、C、D四人,由A擔任公司董事及法定代理人,但甲公司經營不善、長期虧損,實際上也處於未營業狀態,但A消極不召開股東會討論公司的存續問題,其他股東B、C、D希望趕快止損結束掉公司,有何權利可以行使?

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股東可請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而言。」

若公司經營不善已有重大虧損,若繼續經營亦無改善之望時,股東可以向法院訴請解散公司,若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後可進入公司清算程序,將公司現有之資產處分用以清償負債,完成清算後使其法人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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