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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在職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可申請「撫卹金」,如果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遺族可申請「遺族遺屬一次金」,而這兩種遺族可申請的給與,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還可以申請給與嗎?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可否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可領取撫卹金或遺族遺屬一次金之人?
撫卹金、遺族遺屬一次金的領取對象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之規定,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2分之1,其餘的2分之1,則以下列順序遺族依序平均領受:(1)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姊妹。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之規定,遺族遺屬一次金同樣由未再婚配偶領受2分之1,其餘的2分之1,則同樣以下列順序遺族依序平均領受:(1)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姊妹。
而此一請求權利,是基於以上法律所生,並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縱使繼承人拋棄繼承,只要是撫卹金或遺族遺屬一次金的請領權人,仍可請領。
公教人員可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取對象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8條、第63條之規定,公教人員可於生前預立遺囑,於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撫卹金之領受人,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