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死亡無人繼承,分割共有物訴訟應以何人為當事人?

2024-05-10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丁死亡後,因為丁沒有繼承人,故無人繼承丁的遺產,若甲、乙、丙其中一人,希望向法院提起分割土地之訴,丁已死亡、又無繼承人,則丁的持分部分,該如何列被告?

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規定:「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丁死亡後無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但實務上,都沒有繼承人了,大概也不可能有閒閒沒事的親屬去召開親屬會議去選定遺產管理人。共有人甲、乙、丙是利害關係人,可於丁死亡的一個月後,向法院聲請選任丁的遺產管理人。

待法院選任丁的遺產管理人後,甲、乙、丙即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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