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訴訟進行中,部分共有人將持分讓與他人,該如何處理?
A、B、C、D、E、F六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共有人A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在訴訟期間,共有人B將其應有部分贈與G,則B是否還須列為被告?G是否會成為分割訴訟的當事人?法院的判決對G是否有拘束力?
當事人恆定及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以上規定,揭示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訴訟中移轉予第三人(分割訴訟進行中,共有人將應有部分全部移轉予第三人),而已非土地共有人之移轉人,在分割訴訟中還是適格的當事人,可繼續為實施訴訟行為,而訴訟判決的結果,也對受讓標的之第三人具有效力。
而受讓共有物之第三人(如本例的G),因為判決結果對其仍有效力,為保障第三人之權利,第三人可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合法承當訴訟後,原共有人即脫離訴訟(自被告名單中移除),由第三人成為當事人進行訴訟。以本例來說,G承當訴訟後成為分割案件的被告,而B則脫離訴訟。
第三人聲請承當訴訟,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若有一造不同意(例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所以受讓應有部分的第三人,要承當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並無困難。
而以原告角度而言,第三人是否承當訴訟對訴訟進行尚無影響(判決效力都及於第三人),所以未賦予原告聲請法院裁定命第三人承當訴訟之權,但原告可請求法院告知第三人訴訟繫屬之事實,由第三人決定是否聲請承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