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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東出租套房一間給學生乙,乙都正常使用電器,但也像一般人一樣,不會在出門前特別拔插頭,某日乙出門上課時,套房內因不明原因失火,致房屋燒毀,之後消防局的火災鑑定報告研判起火原因是電線走火,甲房東可否對學生乙求償?
出租人就租賃物失火的過失責任程度及舉證
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因失火而致毀損滅失,所造成之損害甚高,而失火的肇因常出乎一般人所能注意及控制,而承租人(房客)通常是經濟較弱者,所以民法第434條特意減輕承租人對於失火的注意義務,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其賠償損害責任之成立要件。
民法第434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如果承租人只是一般過失(善良管理人應盡之注意)致失火,則不需負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依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若承租人否認就失火原因有過大重失(以本文的例子來說,學生乙也沒有重大過失),則出租人應就火災之發生,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