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男、乙女結婚後,甲男才發現乙女借錢無度,甚至還跟地下錢莊借錢,導致欠下一屁股債,甲男不堪地下錢莊一直派人到家裡討債,心一橫,掏出自己的積蓄200萬元幫老婆清掉了這些債務。
之後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甲男於是希望乙女能夠慢慢分期還自己200萬元,結果乙女直接拒絕,主張這是甲男自願幫忙還的,夫妻之間哪有還錢的道理,甲男該引用什麼法律依據來主張權利?
以自己財產償還配偶個人債務,可以請求配偶償還
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依本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償還他方個人債務時,不論是在婚姻關係期間、或離婚之後,都可以請求他方償還。
舉證責任的分配
請求他方償還的一方,只需要舉證證明「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個人債務」即可。
至於被告常見的「贈與」抗辯,雖然坦承自己的負債是配偶還掉的,但抗辯這是配偶自願的,是配偶的贈與,所以自己不需要返還。
但被告抗辯兩造間為贈與關係,應就贈與關係之特別約定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即不能免除償還配偶的責任。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