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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依上開規定,繼承人為多數人時,部分繼承人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例如繼承人有4人(1配偶、3子女),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繳納80萬元,某1位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其應繼分比例(4分之1)之遺產稅即20萬元。
已繳納應繼分比例遺產稅者,仍對未繳遺產稅負連帶責任
不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以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尚未全部繳納完畢前,不得分割遺產,故遺產仍為公同共有之狀態,因此,全體繼承人均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縱使有部分繼承人已繳納自己應繼分比例的遺產稅,但對其他尚未繳納的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而國稅局也是可以命已繳納應繼分比例的繼承人給付,亦可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