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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地檢署的傳票,身分別是「被告」,但不想出庭,或有事不能出庭,不出庭會怎麼樣?可以自己不到,然後委託別人(例如律師)幫忙出庭嗎?
被告有到庭之義務,無故不到庭,將會被拘提、通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 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案件的被告,有到庭的義務,也不能只委託他人到庭而自己不到,有許多被告會詢問律師,可以委託律師幫忙出庭,但自己不去嗎?答案是不行的。
無故不出庭的被告,法院、地檢署可先拘提(開立拘票,請警察攜被告到庭),若拘提無果,可發布通緝。
最重本刑僅拘役、罰金之案件,才能委託他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最重刑度僅有拘役(1日至59日)、罰金的犯罪類刑,才例外允許被告委託他人出庭,而本人不到庭,但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有出庭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出庭,無故不出庭的話,亦可拘役、通緝。
但此種輕罪不多,在刑法中,有以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