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過去刑事訴訟法禁止被告閱覽卷證資料,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已賦予被告閱卷之權利。
雖然被告只能取得卷證的影本,而不像辯護人能直接翻閱卷證正本,但影本其實與正本無異了,已足夠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本文簡介被告聲請閱卷之方式。
填寫閱卷聲請書,遞送法院
首先要知道自己刑事案件的案號、股別,如果已有法院刑事庭傳票,案號、股別從傳票上就可以看到(例如○○○年○字第○○○號、○股)。如果不知道的話,請打電話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接著點選以下連結,下載【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並且列印出來。
打開聲請狀檔案後,會看到有2頁,被告只需要填寫第1頁,不用寫第2頁,第2頁是供法官批示、被告現場領取卷證影本或光碟時才要簽名的地方,我們針對第1頁要填寫的地方做說明。
填寫完畢後,請將閱卷聲請書寄到法院或親自遞狀,接著等法院書記官通知可閱卷或領取光碟的時間,接著在指定的時間,到法院閱卷室索取影本或光碟即可(同時繳納費用)。
閱卷的好處?
如果你不是全盤認罪的被告,希望做全部或部分無罪答辯,或是希望能提到減輕其刑的機會,都建議向法院閱卷。
雖然全案委任律師辯護的話,律師自然會去閱卷並提供卷證資料給你,但未必每個人都可資力全案委任律師,有時僅能請律師寫書狀,或是單純進行法律諮詢。這時如果被告手上已經閱卷且有卷證資料,也有利於律師提供具體的案件分析、有利於被告的訴訟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