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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者,法院會將判決書分別寄給被告和律師,不過被告、律師所在地可能不同,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可能不一樣,那上訴期間的20天要如何起算?是要以律師收到的時間還是被告收到的時間為準呢?
刑事上訴期間的起算,以送達被告之時間為準
關於此一問題,曾有不同的說法:
法院的實務見解,是採第二說(僅以被告送達時點計算上訴期間、在途期間),辯護人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甚至辯護人根本沒收到判決書,都不影響上訴期間的計算。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