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否以刑事被告為限?

2024-05-29

甲在上班途中,遭送貨的貨車司機乙開車撞傷,因為和解不成,甲對乙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也將乙提起公訴,在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甲打算對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甲可否將乙的雇主貨運公司也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以刑事被告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的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包括在內。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司機乙在送貨(執行職務)期間,因過失導致甲受傷,則雇主貨運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除了司機乙之外,也可以將貨運公司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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