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2024-05-09

在104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沒收修正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並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沒收對被告所生的懲罰效果,有時不亞於刑罰,故沒收是否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有不同的看法,但最後立法者是選擇以剝奪不當利得為先的模式,其理由略以:

  1. 此次修法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沒收專章中既未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亦無涉及刑罰之創設或擴張,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況與沒收本質較為相近之保安處分,就非拘東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即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沒收適用裁判时法並非特例。
  2. 任何人都不應保有犯罪所得,剝奪犯罪所得更是基於打擊不法、防止犯罪的主要手段。換言之,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民法規定並不因犯罪而移轉所有權歸屬,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況且本次没收之修正,並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故與原則性禁止之「溯及既往」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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