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傷「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意義

2024-05-30

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對於一般傷害、重傷的刑度是有很大差異的,以故意犯來說,故意傷害罪的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而故意重傷罪的刑度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過失犯,過失傷害罪的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而過失重傷罪的刑度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是否構成重傷,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而刑法第10條第4項關於重傷的「毀損」、「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該如何解釋呢?

毀敗

毀敗,係指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受到重大傷害而完全喪失其效能而言。

嚴重減損

嚴重減損,則係指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雖未完全喪失機能,但客觀上就一般人而言,已嚴重影響功能之正常運作。

重大不治或難治

重大不治,係指永遠無法治癒、終身不能恢復原來機能而言。

而難治,則係指雖然有希望治癒,但所需花費的醫療費用過鉅,或有技術上的困難,和不治已無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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