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被告應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需要再請被告出面配合辦理登記嗎?

2024-10-21

有關車輛、不動產借名登記訴訟,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將財產返還登記給自己,而出名人拒絕返還時,借名人可向法院提出返還登記物的訴訟。

若法院判決勝訴,判決主文可能會記載「被告應協同辦理過戶登記」或「被告應將某物返還登記」,則借名人(原告)還需要請出名人(被告)出面配合辦理登記嗎?還是只要自己一人持判決書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毋須被告配合,原告可持判決自行辦理登記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之所以會訴訟,就是因為被告不配合,如果判決勝訴後,辦理登記還需要被告出面配合,那就有點荒謬了。 所以依目前車輛、不動產登記實務,凡判命被告協同辦理登記而被告拒不履行者,均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被告已為辦理登記之意思表示,得由原告單方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登記。

例如判決主文命被告協同辦理登記,依判決主文之內容,即視為被告已經有配合辦理登記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不出面也沒關係,原告自己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有關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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