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有期徒刑,尚在緩刑期間,不能參選公職?

2023-12-07

國民黨議員王家貞登記參選113年的立委選舉,但登記後才發現王家貞因為助理費案,經法院判決犯偽造文書罪,並未提出上訴,該案已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因此不符參選資格,該區形同民進黨現任立委林俊憲同額競選,王家貞是因為什麼規定才不符參選資格呢?

》新聞連結:民眾黨批國民黨讓林俊憲「躺著上」 王家貞:絕不屈服

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同條第1款至第6款分別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選罷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槍砲、洗錢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能參選公職,縱使獲法院緩刑宣告亦同。

同條第9款則規定,犯前述以外之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以上)確定,尚未執行(例如地檢署尚未通知繳納易科罰金)、還在緩刑期間內者,也不能參選公職,只能在執行完畢、緩刑期間經過後才能參選。

王家貞的助理費案,情節為何?

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17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2號判決所記載的犯罪事實,王家貞是因為兩位助理A、B在外負債,A、B擔心正常投保勞保、申報薪資,會被債權人發現而扣薪,王家貞於是將其他助理C、D、E、F、G、H的薪資高報(例如實際薪資3萬元、但高報為4萬元),再將其中的差額用以支付A、B的薪水。

因為王家貞並沒有將高報的助理費中飽私囊,其聘任的助理也都是真的,所以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只影響臺南市議會對於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管理核銷的正確性,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分情節輕重、犯罪類型,緩刑期間未屆滿就不能參選,有違憲之虞

王家貞對此是十分不滿,以小車禍為例,若犯微罪,在緩刑期間不能參選等同褫奪公權,批選罷法26條第9款是比惡法更惡更惡,她只是第一個疑似受害人,也絕不會屈服。

王家貞講的其實沒錯,而且王家貞也不是忘記上訴,是因為她的案件在112年3月10日判決時,當時選罷法第2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緩刑尚未屆滿前,還是可以參選的,是在同年5月26日修法通過的版本,才變成緩刑期間不能參選,王家貞當然無法預測以後的修法,而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在實務上,過失犯罪或初犯輕罪者,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和解而獲得緩刑是滿常見的,且緩刑被撤銷的比率也不高,所以在犯微罪的情形下,只要在緩刑期間內就不能參選,顯有過度侵害人民選舉權之虞,是有高度違憲疑慮的條款,事實上,112年5月26日修正通過的選罷法第26條,違憲之虞的地方也不止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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