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缺位時,如何補選?

2024-06-27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憲法本文並未規定副總統缺位時該如何處理,而是於81年時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第5項增訂:「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而89年時,因應國民大位虛級化,改規定由立法院補選。

但我國目前沒有發生過副總統缺位而須補選的情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沒有規定補選副總統之程序。總統提名的副總統,如何才算當選?因為副總統的補選,不像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需要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同意,所以只需要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為當選,如未當選,總統應另提名其他人咨請立法院重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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