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請假被扣全勤獎金,如果因此低於基本工資,違法。意即,不可工資+全勤獎金才達到最低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