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何時付?雇主沒在次月支付加班費就違法嗎?

2024-07-31

某A公司是於每月5日發薪(這個月發上個月工作的薪水),但公司對於加班費的給付時間則不固定,有時候是3個月一次給付前3個月累積的加班費、有時候是4個月給付前4個月累積的加班費。

A公司後來被勞檢,遭勞工局以未按月給付加班費為由裁罰,A公司不服,認為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加班費要在何時給付,A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主管機關函釋:應於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當月發給

勞動部103年5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30061187號函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加給之,此項延長工時工資,並應於勞工延長工時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依此函釋的意旨,勞工加班後,雇主必須在「最近的一次薪資支付日」或「加班當月」發給加班費,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但就算有這則函釋,雇主可能還是會有質疑,因為這則函釋並沒有提出任何的法規依據,像是勞動部自己「認為」的,是否有拘束力?

依勞基法、民法規定,與約定之薪資支付時間點相同

事實上,從勞基法、民法的規定中,已經可以得出雇主應於次月支付勞工加班費的結論。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民法第486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加班費的性質也屬於工資,依上開規定,如果公司本來就是按月給付勞工薪資,屬於民法第486條的「分期工資」,則加班費當然也要跟薪資一樣在次月給付。不過如果勞雇之間有加班費支付時間的特別約定,則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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