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專戶內之退休金存款,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甲積欠銀行100萬元的債務,某日甲因意外過世,其設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尚有退休金20萬元,甲的老婆乙要跟勞保局申請領出專戶內退休金時,發現銀行已聲請法院查封專戶內之退休金,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這個問題的爭議點在於,勞工保險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遺屬可向勞保局請領的退休金,是否為勞工的遺產?如果是遺產的話,銀行就可以查封;反之,如果不是遺產的話,法院就不能查封,遺屬可以領走。
關於這個問題,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遺屬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得請領之退休金,屬於勞工之遺產
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的金額為勞工的財產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前死亡者,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只是對於請領時間、方法及金額,另為特別規定,並非否定專戶內之金額為勞工的財產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雖然對於請領退休金的遺屬順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之分配、無人請領時充公有所規定,但這只是行政上的管理規範,並不足以因此否定勞工退休金為勞工的遺產。而且同條第2項也規定,勞工可以透過遺囑指定請領人,益徵勞工退休金屬於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第13號研討結果採肯定說
否定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之退休金請領權,乃遺囑之權利,不屬於勞工之遺產
此說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其請領權人順序、無人領取之最終歸屬等,與民法繼承順位之規定不同,所以認為此與遺產性質不同,故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為遺屬依法(即勞工保險條例第26條)取得之權利,並非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得,該勞工退休金並非遺產。
雖然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第09404571910號函釋指出遺屬領取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這是稅務公平及政府財政等多種考量,並非以是否遺產為唯一依據,例如被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於死亡前2年贈與之財產,亦應徵收遺產稅,卻非民法繼承篇所謂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