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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可以委託他人(配偶、直系血親、其他住戶)代理出席的,不過既然自願放棄本人出席會議的權利,而把權利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必須承受代理人於會議上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得嗣後反悔。
以區權會議出席者的異議權、撤銷權為例
【舉例來說】:A委託B出席區權會,而當天區權會有疑似未按規約程序通過決議的情形,但B並未提出異議,A之後看到了會議紀錄、聽B轉述當天開會情形,A認為決議程序違法,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而管委會則抗辯A有委託B出席區權會,但B當場沒有異議,A不能再主張撤銷決議,孰方才有理由?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從以上規定來分析,其要件歸納如下:
委託他人出席,若代理人未異議,委託人事後即不得再提出撤銷決議之訴
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沒有親自出席會議,而是委託他人出席,即有概括授權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宜,包括對於會議召集程序之瑕疵異議權。
所以受託人如果沒有在會議當場提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瑕疵的異議,即委託人即應承受,事後不得再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