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判決何時確定?

2024-01-05

什麼是「刑事訴訟協商程序」?被告所涉犯罪,若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之罪,被告若認罪,可於法院審判中與檢察官進行協商。

若檢察官同意協商,最後被告、檢察官就刑度、緩刑及附帶條件(仍須符合緩刑要件且檢察官同意)等事項達成合意,檢察官會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法院必須依協商結果判決,所以協商判決的結果是被告同意、可預期的刑度。

協商判決,可否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因為協商判決所諭知的刑度,是被告與檢察官協商的結果,既然是被告同意的,所以原則上不容許被告再對協商判決提出上訴。除非有協商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的事由,才例外能提出上訴。

協商判決,何時判決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一般來說,被告或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時,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所以刑事一審判決需要先經過上訴期間,直到被告、檢察官均未上訴時,才會確定。

但協商判決不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本文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而判決於不能聲明不服時確定,所以法律既然明定協商判決「不得上訴」,顯然於協商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

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所列舉之例外上訴事由,性質為特殊救濟程序,不因此改變協商判決原定「不得上訴」的本質。所以除有刑訴法第455條之10第3項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認為協商判決違法,廢棄發回一審續審),其餘協商判決不論有無提起上訴,均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15號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