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護令保障不足,可否聲請變更及增加保護令主文內容?

2023-11-07

甲男、乙女原是同居男女朋友,但甲男性格暴戾,動不動就恐嚇、作勢打人,乙女於是害怕得搬走並告知甲男要分手,但甲男不死心,繼續打電話、傳訊息騷擾,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經法院核准,保護令主文為:「甲男不得對乙女為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及命甲男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10小時。」

但保護令核發後,甲男還是出現在乙女的住處、上班地點周遭,乙女可以請求法院在保護令增加內容,命甲男應遠離其住處、上班地點100公尺,以及請法院增加甲男應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時數嗎?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法院可以依聲請變更保護令之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所以保護令核發後,在有效期間尚未屆至前,並非不能變更,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之內容,以本案來說,法官若認為甲男在保護令核發後,仍有尾隨跟蹤、騷擾乙女的行為事實,法院可以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變更及增加原保護令內容,命甲男應遠離乙女住處、工作地點至少100公尺,增加應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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