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遺產分配方式,同時錄音錄影,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4-10-22

甲生重病不久於人世,甲希望趁自己意識還清楚的時候,指定以後遺產的分配方式並明確留下證據。於是,甲某日找來好友乙,在乙的面前口述遺產的具體分配方式,按照兒女們的孝順程度、經濟狀況、性別等因素加以分配,當然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甲在乙的見證下,也同時錄音錄影,並請乙在自己過世之後,把錄音錄影出示給他的兒女,請兒女們按照他的指示分配遺產。

然而,甲過世之後,甲的部分兒女不滿自己分配太少(少於民法應繼分比例),就算看了錄音錄影,也不願遵守甲的遺願,試問甲的錄音錄影是否有法律效力?

遺囑為要式行為,被繼承人未依法定方式所為之遺產分配指示,不生效力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遺囑之內容通常均涉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民法第1189條乃規定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

民法所規定的五種訂立遺囑方法(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並不包含「口述遺產分配方式+錄音錄影」的方式,就算是民法第1195條的口授遺囑,也須符合其法定要件,也有二名以上見證人的要求,所以旨例的甲,只有一個見證人乙,單純以口述及錄音錄影的方式交待遺產分配方法,雖然從錄音錄影可以確認甲的意願,但因為不符民法所定的遺囑程序,所以並無拘束力,子女可以不遵守。

所以在甲沒有正確立下遺囑的情形下,其遺產繼承即回歸民法規定,由子女平均繼承其遺產,並就全部遺囑為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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