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家中小孩在店面幫忙,是否違反勞基法?
如果可以,多數父母親一定希望小孩能開心、快樂得成本,不希望還在稚齡的小孩子,還要幫忙家中的生意,但在現實上,還是有許多經濟能力不是那麼好的家庭,小孩在課餘時間,仍需幫忙家中的生意,例如攤販、小吃店等,老闆的小孩幫忙送餐、點餐等,亦非罕見之事。
不過,勞基法規定,不可以僱用未滿15歲的人工作,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責任,而未滿15歲的小孩幫忙家中生意,是否屬於「工作」呢?
僱用未滿15歲兒少、未給予薪資的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依勞基法之規定,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違反是有刑事責任的(但並非重罪,可易科罰金),而會僱用未滿15歲之人的雇主,大概也不會按最低基本工資給薪,所以同時可能構成未足額給薪的處罰規定,2萬至100萬元罰鍰。
但我們要瞭解的是,請自家小孩幫忙的情況,多半不會被認定為「工作」。
協助家庭經濟事務的互助行為,非屬工作
簡單來說,「工作」的認定,須具備「雇主與受僱人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存在」、「受僱人為勞務提供」之要件,至於是否約定薪資報酬,則非工作的必要條件。
在幫忙共同居住家屬所開設店面的情況,基於人倫常情,多半會認為「協助家庭經濟事務」之符合社會相當性的互助行為,而不會被認為是「工作」。其實這種情形太過常見,主管機關也罰不下去,解套的理由就是不具「指揮監督關係」。
不過,有原則的話也會有例外,也不能排除家長與未成年子女之間一定不能成立僱傭關係,所以究竟為「工作」或是「家庭經濟事務之協助」的事實認定問題,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就個案具體情事判斷。但基本上,不要有太誇張,例如強迫子女在店面做事、明定其工作時間等情形,尚難認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