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於贈與契約中約定反悔應付違約金?

2024-04-06

甲男為了聚正妹乙女,對乙女的任何要求都先答應,甲、乙婚前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中約定:「甲、乙結婚後,甲承諾將名下所有不動產登記給乙,若甲違反此承諾,應賠償乙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但甲在婚後越想越不對勁,在家中的強烈反對下,甲跟乙說不送不動產了、要撤銷贈與,乙可否以甲違反贈與承諾為由,要求甲賠償違約金?

贈與契約撤銷後,附隨之違約金約定,隨同消滅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為單務契約,贈與人(送出東西的人)單純負擔給付義務,而受贈人則毋須提出給付,所以贈與契約對贈與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特別允許贈與人在把東西送出去前,有不附任何理由,可以直接反悔的權利,就這是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而例外情形為贈與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才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撤銷贈與後,違約金的約定是否何有效?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甲免費將名下不動產登記給乙,性質為「贈與契約」,所以甲是可以行使任意贈銷權的,但問題在於,贈與撤銷後,賠償1000萬元違約金的協議是否仍存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4號民事判決:「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贈與人合法撤銷其贈與者,贈與既視為自始無效,附隨之違約金約定,自亦隨同消滅。」

此則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一份附有違約金條款的贈與契約,在贈與契約撤銷後,則附隨的違約金約定,會隨之消滅。所以甲行使贈與的任意撤銷權後,違約金條款也一併失效,所以乙不能請求甲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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