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同樣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

2023-06-2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依第2款規定,所謂「同居關係」、「家屬關係」是可以適用於同性伴侶的,就算沒有辦理同性結婚也是一樣,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的對象,若遭受家庭暴力,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及第24條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為同婚登記者,則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直接視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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