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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車輛向融資辦理車貸,於車輛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甲之後又需錢孔急,而將車輛典當給當鋪,但因為車貸未繳清,所以車輛無法至監理站辦理過戶,只移轉車輛的占有給當鋪,當鋪之後將此車賣給乙,這就是俗稱的「權利車」。
乙開著這輛車大肆超速、闖紅燈,甲在同一時間收到數10張罰單,認為違規並不是自己,於是向監理站申請裁決,甲可否將這10張交通違規裁決書,一起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不分成10個案件起訴?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民眾可以就數個交通罰鍰事件,以一個行政訴訟向法院起訴,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只需要繳納一筆裁判費。所以甲可以將這10張裁決書,合併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