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原告須記載其地址,而有些人不希望被告知道自己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而法律並未限制原告一定要以「戶籍地」作為送達地址,所以原告也可以在書狀填寫其他可收信的地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