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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目前繼承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制度,意即繼承人如果未辦理拋棄繼承,也僅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600萬元,而僅餘200萬元的遺產,其繼承人僅須於繼承遺產的200萬元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其餘400萬元不需要自掏腰包來清償繼承而來的債務。
但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額有多少?或不清楚債務人有多少人?此時即不宜貿然清償債務或分配遺產,否則可能導致無法完全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的風險(詳情可參閱文末"如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連結),若要確定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則可循「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陳明債權」之程序來處理。
陳報遺產清冊,僅須由一名繼承人出名辦理即可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陳報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不同,在拋棄繼承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就當然繼承到債務,而在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的情況,依上開規定,僅須由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即可,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