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機關有義務協助移送至有管轄權機關

2025-01-03

甲的小孩甫出生,若要領取前二個月的育兒津貼,依該縣市政府的規定,應於小孩出生後60日內提出申請,甲在第60天時才發現此事,但因人在外地,已不及向該縣市管轄育兒津貼業務的區公所提出申請,此時,甲可使用一招,讓自己仍可在不逾申請時效的情況下成功申請、領取前二個月的育兒津貼。

無管轄權機關,應該依職權將申請案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本條之立法意旨是為了便民,為人民爭取時效,因此,行政機關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己依職權調查有無管轄權,對無管轄權的事件,行政機關應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人民,且人民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時,就已視同於該日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

所以像本文的例子,甲的育兒津貼申請時候即將屆至,雖然是在末日向無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但無管轄機關有義務幫甲把申請案移送到有管轄權機關,且視同甲在末日已合法提出申請,因此甲直接向所在地任一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可不逾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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