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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車輛時,若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而導致車禍發生,倘若車禍被害人受傷,肇事者會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如果肇事後還逃離現場,則會觸犯肇事逃逸罪。
而在實務上,也會發生非駕駛者出面頂替的狀況,例如女友為男友頂替、員工為老闆頂替,向警察謊稱自己才是駕駛者,但此舉已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不論是以自己或實際犯嫌之名字頂替,均有罪
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本條係處罰協助犯嫌逃匿,或是直接出面頂替犯嫌之人。
為什麼頂替要處罰?係因行為人意圖使犯人脫罪,出而頂替,將嚴重影響犯罪之偵查與審判工作之進行,至於是否以犯人之名義或本人之姓名出面頂替,均足使真相難以發現,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其惡性對司法之不良影響並無軒輊,都應加以處罰。
在車禍案件,因為過失傷害是輕罪,很難被關,會需要人出面頂替的,多半是已涉及肇事逃逸。但出面頂替肇事逃逸之罪,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刑度,還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不能易科罰金的罪,如果未獲緩刑就必須入監服刑,所以不要做傻事。
縱使立法院依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刑度下限,但本罪基本上還是無法易科罰金之罪,有必要自己去關然後讓真正犯嫌逍遙法外嗎?除非真的有給夠安家費吧?但要求你頂替的老闆或男友真會負起責任嗎?以經驗來說,應該不會的。
若車禍無人受傷或死亡,則不構成頂替罪
依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規定,頂替罪之成立前提,必須有刑事犯罪人犯的存在始可,但如果車禍僅有財損,本身就已非刑事犯罪了(除非駕駛者酒駕超過吐氣0.25之標準),在此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車禍情形,頂替罪就派不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