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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縱非犯罪被害人,但任何人認為某人涉犯刑事公訴罪,均可向地檢署提出告發。若告發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一審已為判決,但告發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可否請求檢察官上訴二審?
「告訴人」、「被害人」才能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具有刑事審判程序上訴權的當事人,為被告、檢察官、自訴人,所以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或告發人,均無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之人,為告訴人、被害人,並不包含告發人。
但其實告訴人、被害人雖然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但此種請求並不拘束檢察官,意即檢察官仍有決定是否提出上訴之權,只是如果未逾上訴期間、理由不要太扯時,檢察官通常會做個人情幫忙提出上訴。
所以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告發人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但檢察官本來就可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無論告訴人、被害人是否有請求上訴,又或者案件沒有告訴人),所以告發人寫個書狀給公訴檢察官,請求、建議檢察官提出上訴,亦無不可,就看檢察官是否會接納建言提出上訴了。